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》第六条、《市编委关于设立市油气管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的批复》
油气管道企业及涉及油气管道的单位和个人
"1.是否建立、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,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,履行管道保护义务,保障管道安全运行。 2.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是否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投入使用。 3.是否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。 4.管道建成后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、报备。 5.是否建立、健全管道巡护制度,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。 6.是否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、维修,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;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,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。 7.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,是否及时更新、改造或者停止使用。 8.发现管道存在安全隐患,是否及时排除。 9.是否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,并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;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,并定期进行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。 10.对发生的管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。"
日常检查、专项检查
"1.制定方案、做好执法准备工作。 2.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,人数不得少于2人。 3.进入企业,进行资料和现场检查。 4.提出整改意见,并督促整改落实。 5.复查,将资料总结归档。
1.责令限期改正; 2.责令停产停业整顿; 3.罚款。